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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大学外籍专家和外籍教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06-14 】

(安庆师范大学 校政字〔2016〕18号 2016年7月5日)

为做好聘请外籍专家和外籍教师工作,充分发挥外籍专家和外籍教师在我校教学、科研及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作用,依据《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教外办〔1991〕462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的基本要求

(一)对华友好,愿与我校合作,符合我校需要。

(二)聘请对象为专家者,应具有三至五年以上的教学和科研经历;其中长期文教专家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以及相当的资历,短期邀请专家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该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

聘请对象为一般语言外籍教师者,应有本科以上学历,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

(三)身体健康,能担任协议规定的科研教学任务。

二、聘请程序

(一)凡需聘请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的单位,须于每学年初(即九月份)将下学年度聘请计划及聘请对象要求以书面形式报送外事办公室。

(二)外事办公室利用多种渠道,认真遴选合格人选,提高聘请质量。

(三)外事办公室在征求用人单位的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确定聘请名额和对象,经校领导审核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来华手续。

(四)外事办公室代表学校,根据商谈的任务、要求、待遇条件,与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签订初步聘用协议。

(五)外籍专家、外籍教师应于新学年开始一周前抵达我校,由外事办公室派专人迎接并安排住宿。

(六)外籍专家、外籍教师抵达我校后,聘请单位应及时做好教学工作安排。并由外事办公室组织其进行体检以及办理有关居留和签证手续。

(七)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离职时,外事办公室负责离华手续。

(八)每学年的4月将进行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续聘工作。

三、职责分工

外事办公室全面负责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的涉外工作,重大事情由校主管领导决定,有关单位(部门)要指定专人分管,具体分工如下:

(一)外事办公室

1.全面统筹外籍专家、外籍教师聘请及管理,负责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处理外籍专家、外籍教师有关事务。

2.负责各类证件的办理,组织外籍专家、外籍教师参加省市举办的有关活动。

3.编报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的经费预算及其工资福利待遇。

4.组织安排好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的周末和节假日的文体活动。

(二)聘请单位

1.安排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的教学、科研任务;提供教学必需物品。对教学中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帮助解决。

2.聘用期间,协同教务处定期开展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并将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的工作情况及评估情况报告交外事办公室。

3.所在单位应为每一位受聘外籍专家、外籍教师配备一名中国合作教师,负责协调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及日常生活安排。

(三)教务处

1.审核各聘请单位上报的外籍专家、外籍教师工作计划,协助安排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的教学、科研设施及经验交流会或学术报告会等。

2.协同聘请单位负责外籍专家、外籍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四)后勤管理处

为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维护住房及其他各项生活设施,及时解决好其日常生活中的困难。

(五)保卫处

1.在安全、公安部门的指导下,切实保障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的人身财物安全,校保卫部门要加强责任感,依靠群众,贯彻“内紧外松”的原则。

2.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触犯刑律者,报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外籍专家、外籍教师守则及权利与义务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尊重中国人的风俗,在教学工作中不得传播宗教和提出任何挑衅性政治问题。

(二)严格按合同确定的授课时数和课程表上的时间上课,未经学校同意不得随意更改授课时间和减少授课时数;必须按照学校要求,对学生上课进行考勤,对学生作业进行认真批改,对考试成绩进行登记。

(三)应接受所在单位领导及教务处等有关部门以听课或其他方式对其教学情况的检查。

(四)外籍专家、教师可提供和放映与教学有关的外语影片、录像、录音带,但在放映、放音前,须经所在单位或外事办公室认同。

(五)因私请假,应办理请假手续。不可自行随意调课,如有特殊情况,须报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病假应有医院诊断证明,无故旷课将扣发相应工资。

(六)未经学校同意,不能承担校外其他劳务事项。

(七)生活待遇按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规定和双方合同执行。可享受我国外专局规定范围内的住房、因公用车和疾病治疗免费等待遇,其他因私事务费用自理。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学校此前各类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