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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20-12-22 】

安庆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校政字〔2020〕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合同订立、履行行为,明确合同管理责任,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作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授权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变更、终止的书面协议,包括合同、协议、备忘录、确认书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合同起草、审查、订立、履行、责任追究等一系列行为进行的规范管理。

第四条 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实行统一指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制度。逐步提高合同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合同管理实行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合同审核监督部门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的工作机制。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六条 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顾问团)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牵头制定学校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出具、备存学校法人授权委托书;

(三)安排专人保管、使用、登记合同专用章;

(四)聘请法律顾问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

第七条 除学校有关会议明确之外,采购管理中心为招标采购项目合同,人事处为学校与教职工聘用合同,科研处为科研项目合同,基建与后勤管理处为基建维修后勤项目合同,国有资产管理处为资产管理、经营性房产出租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分别为其他相应类型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职责范围内所涉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承办部门起草、拟定业务主管范围内各类合同范本;

(二)负责业务主管范围内的合同事项立项情况、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等进行审核、备案;

(三)督促、监督合同承办部门履行合同管理责任,参与合同履行异常或违约情况、合同纠纷的处置。

第八条 发起合同订立的各二级单位为相应合同的承办部门,是合同订立、履行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析论证合同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非招标项目,对合同相对方的资质、经营范围、履约能力等进行详细调查。与合同相对方进行谈判、协商;招投标项目,应草拟采购需求、资格要求等合同签订内容。

(三)根据洽谈或采购、投标、响应文件,起草合同文本,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查、报备,法律顾问、财务、审计部门审批。涉及“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合同,须提交校长办公室或党委常委会审定;

(四)在授权范围内,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

(五)履行合同义务,监控合同相对方的履行情况。对合同履行异常或违约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牵头妥善处理合同纠纷。

第九条 财务处、审计处是经济类合同的审核监督部门,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财务处负责审核合同所涉资金来源以及支出内容是否与预算相符、收入是否违背收费管理制度;

(二)审计处负责对合同结果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合同在签订、履行中是否遵守相关规定,并对相应风险进行提示。

第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同保管、归档工作。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书面签证、往来信函、文书、电话记录、传真、电报、合同履行记录及索赔报告等文件、材料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承办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妥善地收集、整理和保存。并严格按照《档案法》和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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