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督查督办 > 正文

安庆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20-12-22 】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利益。依法需要政府(集中、分散)采购的项目,必须政府采购并据以签订合同;非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学校有关制度履行学校自行采购、单位自行采购等程序和手续,并按规定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的审批:

(一)一般性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承办部门审查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中 30万元及以上经济类合同须财务和审计部门审查)。

(二)重大合同或合同标的金额 50万元及以上经济类合同,学校实行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顾问和相关单位会签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中金额200万元及以上经济类合同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

横向课题项目合同按一般性合同审查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 校长是合同的法定签署人。校长可以书面形式授权其他校领导或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合同。未经校长授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和部门(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学校刻制“安庆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含电子公章),由校长办公室管理使用, 签订合同原则上使用合同专用章。如需签约双方对等等特殊情况,也可使用学校公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得替代使用。需要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学校公章的,合同承办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应填写《安庆师范大学合同审签单》并附已经审核的合同文本,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后至校长办公室办理用印。一般情况下,合同审签单可视为学校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承办部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督促合同相对方积极履行合同,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各个环节(包括交货、验收及结算等)的跟踪管理,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归口管理部门应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监督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确保合同得到全面履行。

第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出现合同履行异常或违约情形的,合同承办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与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律师沟通,向分管校领导汇报,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学校利益,不得擅自向对方做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合同履行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一)合同签订的立项依据、法律依据、政策环境等足以影响合同履行的重要因素发生变化;

(二)对方当事人要求变更合同主体或合同条款的;

(三)合同相对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要求解除合同的;

(四)合同相对方发生违约行为,或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其将发生违约行为的;

(五)我方无法履行合同的,我方已经或将要发生违约行为的;

(六)合同相对方对我方的合同履行提出异议或要求我方承担责任的;

(七)发生不可抗力明显影响合同履行的;

(八)合同履行发生其他争议的。

第十七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分管校领导报告,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合同补充、变更或解除事宜,以将损失降到最低。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办理结算业务并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审核合同有关付款条款,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应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或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并及时向学校有关负责人报告。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