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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大学章程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06-14 】

(中共安庆师范大学委员会,安庆师范大学 校党字〔2016〕53号 2016年9月13日)

目 录

序 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四章 学生

第五章 组织与治理结构

第六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保障

第八章 标识和校庆日

第九章 附则

 

序 言

安庆师范大学的办学历史最早上溯至1897年的敬敷书院,历经安徽大学堂、安徽高等学堂、省立安徽大学、国立安徽大学等办学阶段。新中国成立后,虽几经变迁,但办学不辍。1958年建立安庆师范专科学校,1977年起先后为安徽师范大学安庆教学点、安庆分校,招收本科生。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安庆师范学院。2016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安庆师范大学。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致力于建设服务安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地方特色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促进依法治校,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推进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和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安庆师范大学”,简称“安庆师大”;英文全称为“Anqing Normal University”,简称“AQNU”。学校的互联网域名为http://www.aqnu.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128号。学校根据办学资源分布,设有菱湖校区(地址: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128号)、龙山校区(地址: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北路1318号)。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校址。

第四条 学校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硕士、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同时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开展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和各级各类培训。

第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文学、经济学、历史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农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七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优先保障教育教学,保证人才培养质量,重点培养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第八条 学校坚持“举师范旗,走应用路,创特色牌”,全面推进卓越化、开放型教师教育学科专业建设,精心打造高水平文科、应用性理科和特色工科学科专业体系,着力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的人才资源、高水平的科研支撑、高能级的社会服务和高品位的文化成果。

第九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施民主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为国家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举办者是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为安徽省教育厅。学校举办者按照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学校实际,支持与鼓励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推进学校全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校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监督学校的办学方向。

(二)依法管理学校的办学行为。

(三)依法考核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提供学校办学经费,保障学校正常运转。

(三)维护学校利益,支持与引导学校的改革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法招收学生,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的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三)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学位。

(四)根据需要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组织机构,确定人员配备。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教职员工工资和津贴等收入。

(六)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收入、受捐赠财产等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七)依法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运用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八)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国际化。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实行校务公开,依法接受监督和评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六条 学校按规定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岗位聘任制度。

(二)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

(四)对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或劳动合同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定期对教职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学改革与创新实验。

(二)依法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

(三)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按规定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公正获得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意见、进行申辩和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等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践行师德规范。

(三)按照岗位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接受学校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考核。

(六)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等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支持教职员工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工作,尊重教职工的创造性,保障教职员工的学术自由,教育引导教职员工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规定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纪教职员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反合同义务的教职员工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或退职条件的教职员工,应当退休或退职,退休或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外籍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在站博士后、校聘人员等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等活动期间,依据国家和学校的规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完善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全体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教职员工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救济。

第四章 学 生

第二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获得品行、学业等的公正评价,并在达到规定的要求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按规定申请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或其他资助,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

(五)享有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通过正常渠道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提出意见与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锻炼身体,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尊敬师长,服从学校管理,听从教师指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申诉等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扶。

第三十条 学校支持学生开展各种学习活动,鼓励学生开展科学研究或其他创造性活动,教育引导学生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

第三十一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进修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学习者,其权利义务由学习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五章 组织与治理结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安庆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从严治党,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强化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和网络管理。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平安校园、文明校园、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机关部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抓好作风建设,加强党性党风教育,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坚决反对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推进作风建设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九)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学校纪委落实好监督责任。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关心下一代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安庆师范大学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设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选举产生。党委常委会议是学校党委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全委会、常委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实行党员代表大会常任制,通过党代会年会制度和党代表任期制度,健全学校党的领导、加强学校党内民主和党务公开。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安庆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党章和党内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职权和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落实廉政建设责任,抓好监察工作。

(十)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纪委书记、监察处处长按规定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办公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章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就学位评定、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与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管理事务。根据需要,可在各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承担相应职责。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的评定与授予、学位授予争议裁决、研究生考试、学位论文答辩等重大事项。

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教学工作规划与教学改革、学科与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各类教学奖评选、教学质量保障和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研究与咨询、指导与服务、评估与审议。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校适时依法设立理事会。校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其成员由举办者代表、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术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企业行业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等多元主体组成。依据其章程,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进行咨询或审议。

第四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代表教职工的利益,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学校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校内其他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及群众组织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学校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弘扬学校传统,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校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等特点的校友会分支机构。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等。

学校内部设置的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根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学校依法根据需要与外界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学校根据管理机构的性质,对其实行评估和考核。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或其它机构,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相对独立运行与管理。

第六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自主设置若干学院和研究院(所、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机构。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定并落实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科技推广、对外合作办学和社会服务;设置学院内部机构,制定工作规则和办法,就学院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意见;拟订年度招生计划,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本单位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授权,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五十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由书记或院长主持,成员由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组成;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以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十一条 学校在学院设立二级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学校在学院等单位建立健全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本单位党委(党总支)的领导,在校工会和教代会执委会的指导下,参照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科研活动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研究中心(院、所)和重点实验室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任务。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保障

第五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建立和完善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机制;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励基金。

第五十四条 学校财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审计与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合法规范、安全高效。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是指属于学校所有和使用的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建立并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学校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学校资产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财政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的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后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八章 标识和校庆日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视觉形象标识系统,包括校名、校徽、校训、校旗、校歌等基础元素。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图案,上部有“安庆师范大学”字样;中部为国立安徽大学红楼形状;下方“1897”字样为最早办学时间,传递出百年育人的厚重文化底蕴。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证章。

第六十条 学校校训为“敬敷 世范 勤学 笃行”。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校校徽和“安庆师范大学”字样的校名。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歌是《安庆师范大学校歌》。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5月6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第六十五条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核准批复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