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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大学党委工作规则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06-14 】

(中共安庆师范大学委员会 校党字〔2016〕101号 2016年12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党委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安徽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安庆师范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共产党安庆师范大学委员会(简称校党委)。

第三条 校党委在全校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全面负责学校党的建设。

第四条 校党委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校党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五条 校党委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对学校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加强对全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加强对全校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动员、组织全校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师生实现党的目标任务。

第六条 校党委由学校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校党委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符合党龄、年龄、性别等方面要求,并报省委批准。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校党委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强化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和网络管理。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平安校园、文明校园、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加强对学校院系、机关部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抓好作风建设,加强党性党风教育,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坚决反对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推进作风建设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九)高度重视校园安全稳定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协调联动处置工作机制。加强安全稳定形势研判和问题研究,落实安全稳定工作制度。

(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健全党建工作责任体系,压实党建工作责任。定期研究解决党建工作重大问题,将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纳入党委班子成员和基层党组织书记年度述职内容。加强党建问题调查研究。

(十一)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学校纪委落实好监督责任,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十二)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关心下一代工作。

(十三)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党委书记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班子成员的监督。

校党委副书记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

党委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

第九条 建立校党委职责清单制度,细化、明确党委会及其成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条 认真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会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省委和全委会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

充分发挥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认真研究中央、省委党的建设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对全校党的建设工作的系统谋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实行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校党委每年听取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并进行评议考核。

第十二条 认真履行党风建设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与学校各项任务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领导和支持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履行监督责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推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三条 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中央、省委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和决定,坚持维护中央、省委权威,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

每年按照要求,向省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中央、省委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加强对下一级党组织工作情况报告的运用,总结经验、发掘典型、分析问题、完善政策。

第十四条 支持和保证下级党组织依法依规正常履职。凡属下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无特殊情况,由下级党组织处理。

作出同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一般事前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需要校党代会代表、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采取公开报道、印发文件等方式通报。

第十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充分发表意见、积极贡献智慧。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委委员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校党委书记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党委其他委员监督。党委其他委员应当支持党委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委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党委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十七条党委委员代表校党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党委会审定或党委书记批准。

党委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校党委集体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八条 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九条 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党委会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条 党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又确有重要问题或事项需要研究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党委书记确定。未列入议题的临时动议,会议不予讨论。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需要提交党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书记专题会议由校党委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党委委员参加。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党委会作出决策。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交流工作情况。每周召开一次校党政领导碰头会,由校党委书记或校长主持,全体党委委员参加。主要是党政领导之间交流本周工作情况和提出下周工作计划,会议一般不议事、不作决策。

党委会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党委书记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提交会议讨论。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

第五章 督查落实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党委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召开党委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定期听取督查落实工作情况报告。校党委书记对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负总责,党委委员对分管工作的落实负直接责任。

第六章 纪律和作风

第二十六条 党委及其成员应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第二十七条 党委及其成员应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三十条”和学校实施办法,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认真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模范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及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住房、公务接待以及出访等有关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认真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

党委会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党委会及其成员对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的问题,分别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列出整改清单,落实具体责任,明确完成时限,切实加以解决。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领导在安排工作时,应按照工作分工和职责,优先保证出席省委、上级主管党委部门和学校统一安排的重要会议和活动。校党委领导公务活动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安排,一般不出席单位或个人安排的其他各类活动。

第三十条 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基层党组织、党委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党委书记公务出差时,要通报党委成员并委托一名副书记主持工作,做好学校相关工作安排,由学校办公室协助安排行程。党委委员外出要向主持工作的党委负责同志报告,并将行程和有关事宜告知学校办公室,以便保持联系。校党委各部门、各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外出,应向学校分管或联系领导请假、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并告知办公室;出国出境须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经审批同意。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要求,遵守保密纪律,严格保守校党委研究的秘密事项,严防泄密事件发生。党委会在讨论有关问题时,如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在外事活动中,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章 监督和追责

第三十二条 党委向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省委、省委教育工委领导和工作监督,并接受省和校纪委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有计划地邀请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原则上每名基层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列席一次党委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