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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大学荣誉登记制度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12-25 】

(安庆师范大学  校政字〔2018〕42号  2018年12月12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安徽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安庆师范大学档案管理办法》,为建立和完善我校荣誉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学校档案资源体系,更好地为我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荣誉,是指我校各单位、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在工作、学习过程中获得的省级以上表彰或奖励。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在工作、学习过程中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或奖励的荣誉证书、奖状、奖杯、奖牌、锦旗等均须在获得荣誉后一个月内将荣誉载体或实物送交学校档案馆,并办理移交、归档手续。任何单位不得据为己有。

对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在工作、学习过程中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或奖励的荣誉证书、奖状、奖杯、奖牌、锦旗等,相关单位应在个人获得荣誉后一个月内将荣誉载体或实物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形成复制件或影印件,送交学校档案馆,并办理移交、归档手续。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移交的荣誉载体或实物应完整、清洁,不得有缺损、污染。

第五条  学校档案馆对归档的荣誉载体或实物应逐一检查、登记、编号,并填写《安庆师范大学荣誉登记表》(见附件),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由移交人保存。

第六条  学校档案馆应为移交单位或个人出具移交证明,以备学校进行奖励或记入相关工作业绩时使用。学校相关单位只有在收到学校档案馆出具的移交证明后方可进行奖励或记入相关工作业绩。

第七条  荣誉载体或实物一般不得外借。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外借时,应经学校档案馆负责人批准,方可办理外借手续。

第八条  学校有关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荣誉登记手续的,学校档案馆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提醒各单位到档案馆办理荣誉登记手续。

学校将荣誉登记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对接到学校档案馆通知、提醒仍不办理荣誉登记的各单位负责人,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九条  本制度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