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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06-14 】

(中共安庆师范大学委员会,安庆师范大学 校党字〔2016〕73号 2016年12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信息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信息的服务作用,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实施依法治校、民主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落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服务等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涉及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信息公开,是指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遵循一定程序,将可以公开的学校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方便、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师生安全和校园安全稳定。信息公开前,应按法律等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章 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推进、指导、监督、检查全校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校长办公室,负责处理、协调学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起草、发布信息公开各种文件;研究、讨论各单位拟公开事项;推进、督办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等。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负责人、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信息公开事项是否真实全面、有关单位是否履行信息公开的各项义务,受理和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

学校办公室(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的涉密审核工作,对有关单位提交的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各学院、各直属单位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积极主动落实信息公开各项规定,把信息公开作为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其他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各单位应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积极配合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按信息发布审核程序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并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学校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基本情况:如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

(二)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安排、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四)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五)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包括教师干部聘任、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业务考核、人事调配、评优评先、晋职晋级、年度工作考核办法和结果、公派出国进修访问、教职工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等;

(六)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包括学生的学籍管理,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省双优生评选,奖助学金发放情况;特困生学杂费减免、困难补助、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毕业生就业派遣、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等;

(七)学校经费收支情况:包括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业务招待费支出、医疗费开支等情况;校内财务政策和各种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等;

(八)工程建设项目、大宗物资、教材、图书、药品和教学仪器设备等采购情况:包括大宗物资、教材、图书、药品和大型设备采购方案,招投标情况;公共用房维修工程管理,基建、大修工程项目审计,维修、专项大修工程经费结算,基建施工检查验收情况及结果等;

(九)招生就业情况: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指标、录取分数及录取结果、学位评定办法,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毕业生规模、结构、就业率、就业流向等;

(十)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一)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尚处在讨论、研究、审查过程中不宜公开的;

(四)经上级主管部门、保密行政部门确定不予公开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途径和程序

第十二条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网、各单位网站、电子政务、电子邮箱、短信平台、微博微信等;

(二)校报校刊、年鉴、简报、会议纪要等;

(三)制度汇编、教师手册、学生手册等;

(四)校内外广播、电视等;

(五)书记、校长信箱、信息公告栏、公共查阅室、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六)新闻发布会等;

(七)教代会、咨询会、听证会、情况通报会等;

(八)其他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的程序

(一)确定信息公开内容,编制信息公开目录。学校各单位要联系实际,坚持全方位公开、全过程公开的原则编制公开目录,将公开事项(内容)、公开范围(对象)、公开形式、公开程序、公开时限、责任人等具体化、细则化。编制工作要责任到位,确定每个项目的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进行公示。公开目录经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形成文件印发执行。

(二)信息公开内容的审定和公布。对已经列入信息公开目录的事项,由各单位按规定予以公开。对于列入公开目录的事项如需变更、撤销或终止,由相关单位提出公开方案,报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公布。

拟公开的信息可能涉密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送交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对于一些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信息,应报请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仍难以确定的,报上级有关部门审定。

(三)收集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事项公开后,根据公开的内容和时限,采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对群众提出的疑问和要求,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答复,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整改意见及结果要再次公开。

(四)信息公开档案资料的上报、留存、归档。及时将学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公开的内容和教职工提出的问题以及答复、处理结果,均由办公室和具体承办部门认真保管,以备查核。学校档案室(档案馆)接收各单位移交的档案后,采用有关档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各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的时限,可根据公开内容确定,主要包括:

(一)长期公开。主要指政策措施、文件规定、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办事程序等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内容。如遇修订、调整,应及时更新。

(二)定期公开。主要指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如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发展规划、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情况等重大事项,应根据内容需要在时限内定期公开。

(三)逐段公开。主要指为师生员工办实事、重要工作落实情况等动态性、阶段性工作信息,应根据进展情况逐段予以公开。

(四)即时公开。主要指临时性、应急性的工作。如职称评定、工程建设、大宗物资采购、教职工奖惩,尤其是教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等内容,应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公开。

第十六条 学校内部各单位的规章制度应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室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其中,有关职能部门应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向其发放。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提交《安庆师范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但须申请人签名确认。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八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信息公开,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学校信息公开申请的,受委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

第十九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统一受理,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处理并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信息;

(三)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制订完成的,应告知申请人公开的时间和查询方式;

(四)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相关的信息;

(五)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六)不属于学校公开职权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说明理由;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九)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其他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二十条 学校认定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经学校认定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提供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学校各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定期召开信息公开专题会议,检查、布置、总结工作。信息公开纳入各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并公布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学校各单位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学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和本学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按要求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学校接受省教育厅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配合做好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全体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监督电话或校园网邮箱等多种方式向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纪委办公室反映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明确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和程序,提高信息公开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庆师范学院校务公开试行办法》(院党发〔2002〕2号)自行废止。

 

附件:1.安庆师范大学信息公开目录

      2.安庆师范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