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常委会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学校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十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党委常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安庆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校党字〔2018〕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