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依法治校 > 依法治校 > 正文

中共安庆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来源: | 发布日期:2020-05-27 】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常委会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学校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十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党委常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安庆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校党字〔2018〕38号)同时废止。

 


 

上一页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