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学习园地 > 正文

中国共产党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委员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党委办公室 院长办公室 外事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07-11-16 】


中国共产党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委员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办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安徽省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