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总支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高校党的总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的总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的总支部在学校党委下开展工作,是所在单位的政治核心。
第二章 党的总支部的设置
第三条 党的总支部根据党员人数,便于工作和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新设置和撤并党的总支部,应由学校党组织部门提出意见,学校党委审批。
党员50人以上的系级单位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不足50人的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
学校直属机关和直属单位,根据党员人数和分布情况,设立党的总支部或党的直属支部。
党员100人以上的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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