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校内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明确承担国际学生管理职能的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国际学生的招收、教学、日常管理和服务以及毕业后的校友联系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向国际学生公开学校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招生简章以及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制度,方便国际学生获取信息。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国际学生在学校宿舍外居住的,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工作。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高等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经高等学校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经高等学校批准,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三十条 国际学生在高等学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参照中国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开展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学校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