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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10-30 】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短期学习是指在中国学校学习时间不超过180日(含),长期学习是指在中国学校学习时间超过180日。

第四十六条 中国境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招收国际学生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招收国际学生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的招收、培养和管理,以及中国境内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招生、培养和管理,按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外事、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2000年1月31日发布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1999年7月21日发布的《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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