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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20-12-22 】

第五章 合同纠纷处理及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汇报,并会同审计处、财务处、法律顾问共同研究,妥善处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按照合同的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签订、履行合同时,因失职或渎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授权,越权或滥用委托代理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三)利用合同谋取私利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未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或擅自放弃权利,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举办或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单位)可参照本规定管理合同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安庆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校政字〔2018〕18号)同日废止。

附件:安庆师范大学合同审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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