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合同纠纷处理及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汇报,并会同审计处、财务处、法律顾问共同研究,妥善处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按照合同的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签订、履行合同时,因失职或渎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授权,越权或滥用委托代理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三)利用合同谋取私利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未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或擅自放弃权利,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举办或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单位)可参照本规定管理合同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安庆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校政字〔2018〕18号)同日废止。
附件:安庆师范大学合同审签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