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安徽省委关于〈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推进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的意见》《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关于推进省属高校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及中央、省委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标准,适用于各学院教师党支部。
一、党支部的设置
1.支部设置:正式党员人数达到 3 人以上的设立党支部。党支部一般按专业、教研室等教学科研实体设置。
2.支部构成: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不设委员会的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宣传和纪检工作。
3.群团组织: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积极做好统战工作。
二、班子队伍建设
4.班子职数: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 3-5 人,设书记 1 人;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增加副书记 1 人;党员不足 7 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设书记 1 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 1 人。
5.班子任期: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 3 年。期满按时换届,严格执行基层党组织换届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6.骨干队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党员学科带头人、教研室负责人兼任,书记、副书记的初任年龄至少能任满一届。
7.自身建设:班子思想政治、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党支部学习制度,每月至少集中学习 1 次。党支部书记带头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